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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主旨
為發揮本會事業宗旨,協助遭受急難或災害之個人或家庭度過危機,本會提供個案經濟支持,扶助自立,特定此辦法。
二、經費來源:由本會編列社會服務費之急難救助金支付。
三、救助對象
個案因疾病或重大傷害等緊急災難事件,造成家庭之生活困難,需要經濟協助者。(包括生活補助費、緊急安置費、健保費、看護費、喪葬補助費、孩童註冊費等。)
四、救助原則
1.申請方式:為使補助經費有效的運用,本院救助對象須經社政單位、機構等轉介,不接受個人申請。
2.經費補助:各項補經費由本會視個案狀況核撥,以提供個案短期性經濟協助為原則,救助總金額以3萬元為限;需持續救助個案,每次救助金額以每月不超過1萬元為限,補助期限不超過6個月為原則;案家情況特殊者,依其實際需求核定補助金額。
3.補助期間派員進行訪視評估,視改善情況調整補助金額與期間。
4.補助受款者以案主為對象,由家眷或機構代收者須提出代收原因證明。
五、轉介方式
1.以郵寄、傳真或e-mail等方式傳送資料。
2.檢附資料:
轉介表、戶口名簿影本、各項特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(如:低收入戶證明、身心障礙手冊等)、醫院診斷證明或死亡證明(申請醫療救助或喪葬補助者)、其他依個案情況須另附之資料。
六、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中華全球婦女產業促進會
急難救助業務實施要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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